为了唱响“千古帝乡一城两花”品牌,打造区域性旅游目的地,用政策激励机制推进全市旅游产业的提档升级和快速发展。最近,市政府出台了《枣阳市奖励旅游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市旅游业发展进行扶持奖励。《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本市合法经营的景区、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等各类旅游企业及其员工,以及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主体等。
对旅游企业按等级奖励。其中,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和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和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企业获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旅游局主办的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襄阳市旅游局主办的大赛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同一商品获得多层次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办法》重奖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重奖接待的旅行社,对接待在枣阳住宿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含汉城、玫瑰海)游客数达到人次、人次、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2元、5元和10元给予奖励。
对组织旅游专列来枣旅游人以上、停留至少两天一夜的奖励1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来枣旅游人以上、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含汉城、玫瑰海)景区的奖励元。一次性组织游客超过人次的,按2个大型团队计算;依次类推,一团一奖。
线上代理销售我市经营性A级(含汉城、玫瑰海)景区门票的旅行社,按年度销量进行奖励。年销售量-0张的,按0.5元/张给予奖励;年销售量0张以上的按1元/张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家旅游局、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元和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从业三年以上的导游、讲解员中,市旅游办每年评选5名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对入选人员一次性奖励元。
对于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并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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