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襄阳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我省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襄阳将从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元、元、元、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该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襄城区、樊城区执行第二档,为元/月、18元/小时;
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执行第三档,为元/月、16.5元/小时;
南漳县、保康县、宜城市、谷城县执行第四档,为元/月、15元/小时。
据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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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网
采写:记者胡梦思通讯员孙红伟
编辑:杨玲玲
校对:孔妍
审核:孙滨汪璐褚楠
出品:湖北日报襄阳分社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