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期
01、枣阳法院、公安编织“查控天网”破解“执行难”;
02、安陆法院审理首例互联网民间借贷纠纷案;
03、猇亭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04、谷城男子垂钓触电身亡该谁担责;
05、当阳法院判决“利滚利”借贷案。
NO.1
枣阳法院、公安编织“查控天网”破解“执行难”
7月4日,枣阳市法院联手公安机关召开执行查控工作协调会。
会上,枣阳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执行副院长陈文利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该院在开展“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学习了最高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和省高院执行局、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执行相关问题的(试行)》的通知。会议还就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和车辆信息应提交的法律手续、具体程序及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讨论与研究。
“请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分别确定一名具体操作民警为联络员,根据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信息和法院协助请求,认真做好配合对接,建立工作机制,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枣阳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朱守强作出批示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抓好配合,为解决‘执行难’,推进诚信建设做出努力,为维护枣阳社会稳定与发展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枣阳法院与枣阳公安局经商定后达成初步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中应当履行六项职责,分别是: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及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协助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依法打击拒执罪。
当日,枣阳法院已将长期“失联”的53名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和20部车辆的信息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坚信法院公安联手打出的一记重拳,真正使“老赖”寸步难行、无处遁形。
来源:枣阳法院
图文:梁军王丹丹
NO.2
安陆法院审理首例互联网民间借贷纠纷案
近日,安陆市法院行政庭在云梦县看守所开庭审理了原告易某和被告计某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贷宝”是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运营的一款手机软件。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络平台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依法约定进行借款、还款。
原告易某和被告计某均是“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被告计某通过该网络平台向原告易某借款2万元,易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支付给计某,后因计某在约定时间未能还款,易某将计某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从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的实际支付到借款的催要,均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被告计某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在云梦县看守所。为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主审法官杨静及时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到云梦县看守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安陆法院
文字:董志新
NO.3
猇亭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7月3日下午,由宜昌市猇亭区法院与猇亭司法局共同组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这标志着猇亭法院实现了诉讼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全面对接,将为辖区群众尤其是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司法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猇亭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司法局每周安排1名律师担任值班律师,负责接待当事人并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援助申请、转交刑事辩护通知、法治宣传等必要的法律服务工作。为确保工作站顺利开展相关工作,猇亭法院除提供必要的场所外,还安排1名联络员与司法局做好对接,同时建立工作台账,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法律援助站的设立,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将进一步便捷诉调对接渠道,实现调解和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来源:猇亭法院
文字:猇亭法院宣
NO.4
谷城男子垂钓触电身亡该谁担责
近日,在谷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钓鱼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年12月22日上午,石某到谷城县某村堰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钓鱼线挂到上方10千伏高压电线,石某触电身亡。当日下午被人发现并报警,谷医院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石某早已死亡。触电事故发生的高压线路系国网谷城某公司于70年代中期架设的10千伏线路,采用的是钢芯绞线,无绝缘外皮,主要用于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电。事故发生前无安全警示标志。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引起诉讼。审理中,谷城法院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测量,勘测结果为:现场10千伏线路离石某死亡地点地面垂直高度为4.2米,距堰塘水面垂直高度为4.9米。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点虽不属居民区,但车辆可以直达堰塘边,距离不足十米处有居民区,环绕堰塘周围有树林、菜地及农田,当地村民经常在此周边耕种,故该地不属交通困难地区,属于非居民区。国网谷城某公司在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架设方面存在过错。同时,输电线路材料为钢芯铝线裸露线路,国网谷城县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国网谷城某公司作为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经营者,在线路设计及管理方面均存在过错,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石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性而轻信可以避免,其本人缺乏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死者石某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元,由国网谷城某公司承担70%,即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元,实际还应赔偿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死者亲属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元。
来源:谷城法院
文字:周祖丽
NO.5
当阳法院判决“利滚利”借贷案
近日,当阳法院判决了一起高息利滚利的民间借贷案。
年2月,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万元,并提交了一张被告出具的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仅为年1月的50万元,年2月的50万元,总金额万元的借条系高息利滚利形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截止年11月31日)。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当阳法院
文字:朱小华
图片:部分源自网络
编辑:管琳
点击以下链接(下划线文字)查看近期原创
襄阳铁路法、检“两长”同庭办案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
最高法:不得因办案任务重让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
欠钱不还!中央终于出文件了!“酷刑”伺候!
鄂法资讯联播(第期)
专业化审判人性化裁决个性化帮教——武汉中院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向精细化纵深发展
被法官揭穿的谎言
省法院传达学习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让最初的梦想闪闪发光
未来五年,湖北又会有啥新名片?剧透在这里!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