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精神,拟设置枣阳市光秃山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采矿权。由于采矿区涉及到山林、青苗、坟墓、道路、原采矿企业的净残资产等补偿问题,为贯彻执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鄂办文〔〕2号)关于净矿业权设置精神,满足《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鄂土资办函〔〕30号)要求,特制定处理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枣阳市光秃山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采矿权
位置:枣阳市兴隆镇优良社区、李楼村、白土社区
拟设矿区面积为0.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米至+米,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具体坐标见下表:
该矿原属枣阳市优良采石厂,于年6月18日取得原湖北省枣阳市光秃山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采矿权,年3月14日原采矿权证到期后注销,本次拟新设置采矿权。
市政府组织发改、生态环境、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科经、信访等部门和兴隆镇进行了联合实地踏勘,各部门出具了现场踏勘意见,一致同意出让该宗采矿权。
二、开采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补偿情况
开采涉及的山林、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坏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2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坟墓、道路等问题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而定。
一是拟设采矿权范围涉及的兴隆镇亩土地,按每年元/亩的标准包干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租用(流转)时限8年,共计.00元,待挂牌成交后由竞得人支付。
二是电力线路的迁移费用万元,待挂牌成交后由竞得人支付。
三是原采矿企业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经第三方评估为.00元,待挂牌成交后由竞得人支付。
三、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期为年12月30日至年1月6日,枣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兴隆镇政府对拟出让矿区范围内的青苗、林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电力线路、坟墓、原矿山企业净残资产等进行锁定、征(租)用、补偿、流转等,凡涉及本公告范围内的村组、村民等如有异议,请与当地政府联系,兴隆镇政府负责最终解释并组织实施。(兴隆镇政府办公室-6653)
????特此公告。
?
枣阳市人民政府
年12月30日
来源:枣阳政务网
END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