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具体见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定价。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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