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枣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汪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拘役二个月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年6月至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承建的枣阳市某项目,在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农用地24.17亩开发房地产。年7月15日,经襄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汪某开发房地产非法占用农用地24.17亩,土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给国家耕地造成严重损失。年12月1日,汪某经传讯,到枣阳市检察院如实供诉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年5月3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枣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汪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年12月1日,汪某接到检察机关传讯时,正处于取保候审期内,依法应当及时到案,不存在自首情节,且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属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襄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于年6月7日决定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文字丨刘基祥
编辑丨王晨曦审核丨张永强
枣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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