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人人都警醒自己与他人的一句话。
可还是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最终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段某某等人,沿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七组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店镇滚河村六组养殖场东侧路段时,因路面不平等原因致使段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致段某某颈椎受伤。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枣阳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认罪服法,当场表示不上诉。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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