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公企业“紧急包扎”
枣阳检察院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案件关键证据不足,受害企业万余元的货款面临流失风险。4月25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起附条件逮捕的决定,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6日,枣阳检察院接到市公安局对张某批准逮捕的提请。在翻看卷宗后,办案检察官韦有丽得知:年9月至年7月,张某作为枣阳市淼锦玉纺织公司在广东佛山的销售负责人,累计拖欠公司货款万余元。在公司多次催要情况下,张某才以次充好,用价格低廉的废旧成品布抵充其拖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
张某归案后,承认了货款已全额收回,企图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拖欠公司的货款数额及赃款去向,也无证据证实张某用于抵货款的废旧成品布来源及价格。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如果不批捕,企业的损失将无法挽回。但是批捕,关键证据还未取证到位,光凭口供不足以证实张某涉嫌职务侵占。”办案检察官韦有丽告诉笔者,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广泛,公安机关有可能补充到相关证据,于是邀请公安机关与企业法人代表共同召开听证会,沟通协调,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补充证据,并作出了附条件逮捕决定。
什么是“附条件逮捕”?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本意见所指“重大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下列案件,可以认为属于“重大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
(二)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
(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四)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
(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六)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
来源:枣阳检察白癜风的治疗药物北京最好白癜风知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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