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为年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湖北枣阳男子雷某因担心自己不能考试合格,便请来“枪手”程某替考,结果程某被负责监考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信息不符。昨(25)日,东宝警方通过调查取证,以程某涉嫌代替考试罪将其刑事拘留,民警督促涉事另一方雷某争取主动,早日投案自首。
据了解,此案为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我市警方办理的第一起此类案件。
“枪手”代考医师证
2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接到海慧中学负责监考年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监考人员反映,在当天上午的考试过程当中,一名正在参加该科目考试的考生涉嫌替考。
经过仔细比对,民警发现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上的考试人信息,明显不是同一个人,当即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展开现场询问。该名男子称自己姓程,今年35岁,并承认自己是替别人考试的“枪手”。程某介绍,医院的医生,是同乡雷某委托他替考医师证。
程某告诉办案民警,雷某在枣阳经营着一家诊所,但没有执业医师证。今年8月,他通过同学认识雷某,双方交谈后,雷某多次找他,声称想请他帮忙考取助理医师证,并表示考过有酬谢,程某禁不止对方再三请求便答应了下来。“说的是考过有酬劳,实际上并未拿到酬谢钱物,也没有约定是多少酬劳。”办案民警介绍,目前,雷某尚未到案,警方敦促其早日投案,争取主动。
民警说法——刑法新增了代替考试罪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是犯罪主体“以往查获考试作弊,最多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龙泉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民警介绍,这起案例,雷某是考试者,因担心考不上萌生了让他人替考的念头,程某是替考者,考试当日顶替考试,两人行为均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
怎么判——替考者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了解,拘役最高可判处6个月。
(冯杰龙轩)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